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林政隆即李麗香之繼承人
林孟蓁即李麗香之繼承人
林東寬即李麗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