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彭書琴
債 務 人 祥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泓即陳志宏
人
債 務 人 陳逸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