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0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卓梅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壹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