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莊堉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陸拾壹萬玖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堉樟於108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8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9月04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9.44機動計付(月調)。(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三) 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8年02月21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4月21日尚積欠784,425元(其中本金619,084元、緩繳息165,34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履經催討,迄未清償。(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及截至當日部份/全部清償金額查詢影本各乙份。3.歷史利率查詢影本乙份。4.戶籍謄本乙影本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