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陳芃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488,854元
陳芃棣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1,834元
陳芃棣
自民國112年
12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
3月10日止
年息0.236%
新臺幣
9,488,854元
自民國113年
3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
6月10日止
年息0.236%
新臺幣
9,488,854元
自民國113年
6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10日止
年息0.47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