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84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債  務  人  立承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