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8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陳榮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