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姜心雅
債 務 人 鍾明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明倫於民國(下同) 110年7月6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金額皆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年,自110年7月6日起至113年7月6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依放款借據約定,利率按年率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訂約日為0.84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本借款利息自撥貸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二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二)依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詎債務人鍾明倫自113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6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債務皆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需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四)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全部查詢單 2.結清查詢單 3.利率資料表 4.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269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