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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金額:一、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110元整及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鄭淑貞於民國94年06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02年04月10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95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加計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110元整,及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