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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6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立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壹拾伍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