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9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狄暐甯
債 務 人 李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