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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翁仲信 
債  務  人  久山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貴郎 
人                 

債  務  人  陳秀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