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薛敏良
債 務 人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衍明
債 務 人 賈衍明
債 務 人 賈桂林
債 務 人 賈樹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利息伍仟捌佰參拾肆元、違約金貳佰參拾壹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利息陸佰壹拾元、違約金貳拾肆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參元、及利息捌佰零伍元、違約金參元。
㈣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及利息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違約金玖佰貳拾伍元。
㈤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利息貳仟肆佰肆拾壹元、違約金玖拾肆元。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利息參仟貳佰貳拾壹元、違約金壹拾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