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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楊萬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二)貳拾參萬陸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應繳本金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三)壹拾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