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3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國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