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翔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翔証於111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256元整未為清償(掛失費200元整、手續費344元整、消費款33,3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46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3,366元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