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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2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卉蓁(原名:吳莉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