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宥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劉宥頡 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9 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140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15,855元,及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證1:信用貸款契約書、證2: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