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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奮典即郭吟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佩珊即郭吟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嘉敏即郭吟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依婷即郭吟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吟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吟月 於093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0(二)債務人郭吟月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2,740元,而於-11年01月0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9,80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52,54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二)惟查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郭吟月已於107年4月5日死亡,經於司法院家事公告網站,查無繼承人聲請繼承或拋棄事件,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釋明文件:繼承系統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