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1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長文
人 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玖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