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8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劉振佑兼劉黃秀玉之繼承人
劉雅泙即劉黃秀玉之繼承人
劉秋宏即劉黃秀玉之繼承人
劉祐君即劉黃秀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四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黃秀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上開債務人等四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黃秀玉之遺產範圍內不履行給付義務,且對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振佑給付之。
債務人等四人如不同意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黃秀玉之遺產範圍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等四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黃秀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上開債務人等四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黃秀玉之遺產範圍內不履行給付義務,且對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振佑給付之。
債務人等四人如不同意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黃秀玉之遺產範圍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