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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明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拾元自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