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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涂適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零柒拾貳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