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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24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彭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線上申辦借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1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111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12月19日止、112年8月3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利率分別依年利率4.73%、4.14%計算(分別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3%、2.4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二),依前揭契約第9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30,0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兩份。二、臺幣利率表乙份。三、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2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88元
彭麗珠
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73%
002
新臺幣75721元
彭麗珠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1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88元
彭麗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75721元
彭麗珠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