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5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柒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