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6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鄒文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上未蓋有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亦
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年10月24日先後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3年9月20日、113年10月28日分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僅於113年9月30日提出經撰狀人即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然迄未提出委任狀,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