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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劉淳羽即劉騰峰(劉添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騰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