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楊東花即許晉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宗凱即許晉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馨云即許晉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筱彤即許晉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晉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肆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晉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