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蘇駿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