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游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游志緯前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2,01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