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4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錢枝楹
債 務 人 陳一君
一、債務人錢枝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錢枝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錢枝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錢枝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錢枝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錢枝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錢枝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錢枝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