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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強振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強振中 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於民國(以下同)92年4月1日,向聲請人訂定現金卡契約書乙份(證2),約定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2)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2,993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3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89,243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2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9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93元
強振中
自民國100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9243元
強振中
自民國100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