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雍正龍即唐寶蓮之繼承人
雍曉茵即唐寶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寶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