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于叔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于叔含分別先後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及110年9月16日與聲請人簽訂下列放款借據(證一):1、微型鳳凰創業貸款:額度6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17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分84期,每1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詳證二)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並於上開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後之利率計息,目前計息利率為2.295%(1.72%+0.575%)。2、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5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5年9月16日止,償還方式則自撥款後分60期,每1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詳證二)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目前計息利率為2.295%(1.72%+0.575%)。(二)其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轉催後利率為3.295%),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或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固定計算。(三)、詎料,債務人之借款自113年4月16日應繳日起即陸續未依約還本付息,聲請人爰分別依上揭放款借據第九或十一條之約定,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3年8月16日將上述借款轉列催收款項,遲延利息利率及違約金等依各借據計算,尚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四)、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金額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另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法便。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份(二) 利率資料表乙紙(三)放款歸戶查詢單乙紙及全部查詢單共五紙(四)催收/呆帳查詢單乙紙 (五)債務人于叔含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0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28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002
新臺幣10706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3
新臺幣208419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2.17%
003
新臺幣208419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004
新臺幣243151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2.17%
004
新臺幣243151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
年息2.295%
004
新臺幣243151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28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0706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08419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243151元
于叔含
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