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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梁羽閎(原名:梁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三百元、第二期四百元、第三期五百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