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趙梓彤
債 務 人 姬羽庭即姬禹如
一、債務人趙梓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肆萬參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
利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