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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蘇琬祺 

債  務  人  周如萍 

債  務  人  蘇芳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琬祺於民國103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周如萍、蘇芳義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55,928元整。詎債務人蘇琬祺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周如萍、蘇芳義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8,45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453元
周如萍、蘇芳義、蘇琬祺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453元
周如萍、蘇芳義、蘇琬祺
自民國113年
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