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蘇琬祺
債 務 人 周如萍
債 務 人 蘇芳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琬祺於民國103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周如萍、蘇芳義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55,928元整。詎債務人蘇琬祺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周如萍、蘇芳義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8,45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21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