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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3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溫傑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