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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陳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