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樂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昌
債 務 人 黃元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