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騰電腦有限公司、林紋娟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所載與請狀之聲明事項一致,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