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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承煬(原名:張名遠)


            陳筱惠(原名:陳寂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承煬即張名遠於民國109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陳筱惠即陳寂惠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65,247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張承煬即張名遠113年6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3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筱惠即陳寂惠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0,25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53元
張承煬即張名遠、陳筱惠即陳寂惠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40253元
張承煬即張名遠、陳筱惠即陳寂惠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53元
張承煬即張名遠、陳筱惠即陳寂惠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