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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翁仲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芳、周釗永、周釗仰、周秀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但謂法院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芳、周釗永、周釗仰、周秀原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前已依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並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經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核發在案,嗣經債務人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提出異議,目前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是債權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