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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冠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3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帳款尚餘134,392元,及其中本金132,25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2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550元
李冠儀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67706元
李冠儀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