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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嘉豪即黃雅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佳玲即黃雅芬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謝曜隆  

債  務  人  謝易廷即黃雅芬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謝曜隆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雅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肆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