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黃王英君
黃世銘
黃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黃王英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按月收取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王英君、黃世銘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王英君、黃世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柒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