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2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蔡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