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三百元、第二個月收取四百元、第三個月收取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