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周錦輝
債 務 人 邑光照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哲源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