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王彥棋
何振源
許丞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債務人王彥棋、何振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伍仟肆佰伍拾參元。
(二)債務人王彥棋、許丞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肆佰伍拾伍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